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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出台措施支持鼓励优秀文学作品创作
日前,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,按照中宣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,进一步支持鼓励山东题材、山东主创、山东出品、山东形象的文艺作品创作,省委宣传部印发《关于支持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的十项措施(试行)》,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讲好中国故事和山东故事,创作推出更多精品力作。
其中,在支持鼓励优秀文学作品创作方面,主要有五项措施:
一是建立山东省优秀文艺作品项目库,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各类文艺作品,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,形成入库、评审、立项、扶持、奖励等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。山东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入库作品进行评审,确定年度孵化项目和重点项目。
二是对年度孵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,“文学作品(含网络文学)类2-5万元/部”。“对年度重点项目采取资金补助、股权投资、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。”
三是对代表山东获得《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》(中宣发〔2015〕34号)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。荣获中宣部“五个一工程”的优秀作品,按所获奖金1:2奖励;荣获其他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的优秀作品,按所获奖金1:1奖励(对未获奖金或所获奖金低于泰山文艺奖的,参照泰山文艺奖对应奖项给予奖励)。除中宣部“五个一工程”奖外,获奖作品不重复累计奖金,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,按最高额度给予奖励。对在年度文艺创作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、具有重大影响的“现象级”作品,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。
四是对在《人民文学》《当代》《中国作家》头条发表的长篇小说、长篇报告文学,每部奖励10万元,非头条每部奖励2万元。对在《人民文学》《当代》《中国作家》《剧本》头条发表的中篇小说、报告文学、剧本,每篇奖励5万元,非头条每篇奖励1万元。对在《人民文学》《当代》《中国作家》《文学评论》《文艺研究》《诗刊》头条发表的短篇小说、报告文学、诗歌(50行以上)、散文杂文、文学理论评论、文艺评论,每篇(首)奖励2万元,非头条每篇(首)奖励5000元。对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并公开出版的文艺类图书,每部奖励20万元。
五是对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的网络文艺作品,每部奖励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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